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十一月卅日
奉內政部台內設字第659090號成立
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月十八日第一次修訂
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二月廿四日第二次修正
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三次修正
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第四次修正
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三月廿二日第五次修正
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第六次修正
中華民國一○三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七次修正
中華民國一○七年八月二十五日第八次修正
中華民國一○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九次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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◆第一章 總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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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|
本會定名為臺灣植物學會。英文名為Taiwan Society of Plant Biologists,簡稱為TSPB。 |
第二條 |
本會以促進植物學之研究發展,並加強各學術機關及產業研究人員之聯繫與交流為宗旨。 |
第三條 |
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。 |
◆第二章 任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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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條 |
本會之任務:
一、 提升植物科學之研究。
二、 舉辦植物學術研討會
三、 得發行有關植物學之刊物。
四、 參加國際性植物學術會議。
五、 本會得接受委託進行學術研究及活動。 |
◆第三章 會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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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條 |
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五種:
一、 普通會員。
二、 終身會員。
三、 團體會員。
四、 贊助會員。
五、 榮譽會員。 |
第六條 |
會員資格 |
一、 普通會員: 凡從事植物學研究、教學,以及有興趣者,經會員兩人介紹及本會理事會通過者。
二、 終身會員: 凡具有普通會員資格,並繳納終身會費者。
三、 團體會員: 凡與植物學有關之學術機構,經會員兩人介紹及理事會通過。
四、 贊助會員: 凡贊助本會學術活動由理事會通過者。
五、 榮譽會員: 凡對植物學術有特殊貢獻,由理事會提議經大會通過者。 |
第七條 |
會員資格改變時,得由本人具函申請更改,經理事會同意後生效。 |
第八條 |
本會會員因故退會時,須以書面通知理事會。 |
第九條 |
會員權利及義務 |
一、 普通會員 及終身會員 |
1. 發言權及表決權。
2.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3. 參加會員大會及其他臨時集會。
4. 優待訂閱本會出版的各種刊物。
5. 參加本會所舉辦的各種學術活動。
6.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。
7. 繳納會費。
8. 擔任本會指派之任務。 |
二、 團體會員 |
1. 贈閱本會刊物。
2. 各團體會員得派代表一名參加本會會員大會。
3. 繳納團體會員常年會費。 |
三、 贊助會員 |
1. 贈閱本會刊物。
2. 參加本會會員大會。 |
四、 榮譽會員 |
1. 贈閱本會刊物。
2. 參加本會會員大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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◆第四章 組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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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條 |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理事會代行其職責。 |
第十一條 |
本會為便利會務之進行,得舉行會員大會。 |
第十二條 |
本會設理事二十一人組織理事會。 |
第十三條 |
本會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。理事長任期兩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 |
第十四條 |
本會設候補理事二人,如理事出缺時,按所得選票多寡依次遞補。 |
第十五條 |
理事會設秘書長一人,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。秘書若干人由理事長視會務需要任用之。 |
第十六條 |
本會設監事五人,組織監事會,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主持本會監察事務。 |
第十七條 |
本會設候補監事一人,如監事出缺時以得票多者為當選,次多者為候補。 |
第十八條 |
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,如學術委員會、編輯委員會、基金委員會及選舉委員會等。各委員會之主任委員以本會理事擔任為原則,各委員之人數及成員決定後由理事會聘任之。 |
◆第五章 職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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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條 |
理事長綜理會務,執行大會與理事會之決議並對外代表本會。 |
第二十條 |
理事長不能執行會務時,由理事會互選理事一位代理。 |
第二十一條 |
理事會之職權:
一、決定會務方針及重要事項。
二、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。
三、通過預算及決算。
四、保管本會基金。
五、審核會員入會資格。 |
第二十二條 |
監事會之職權:
一、審核本會預決算。
二、監察處理有關紀律事項。
三、其他有關監察事項。 |
第二十三條 |
秘書長之職責:
一、保管本會印信。
二、承理事長之命令召集理事會。
三、辦理會員入會手續。
四、處理並保管本會一切會務文件。
五、處理本會一切收支事項並保管各項單據。
六、本會及各委員會交辦事項。 |
第二十四條 |
秘書之職責:協助秘書長辦理事務。 |
◆第六章 選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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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條 |
理事及監事由普通會員及終身會員產生。 |
第二十六條 |
理事及監事每兩年舉行改選。理事及監事任期兩年,得連選連任。 |
第二十七條 |
理事及監事除召開會員大會選舉外,得由理事及監事會議提候選人名單,連同選舉票於每年大會前兩個月分寄各會員圈選。但會員得選舉名單以外之會員。選舉票須於大會前一個月寄回,逾期以棄權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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◆第七章 會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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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條 |
會員大會每年年底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員大會,均由理事長召集之。 |
第二十九條 |
理監事會議依人民團體法規定辦理,必要時得舉行臨時理監事會議。理、監事會議,得以視訊會議方式進行。但涉及選舉、補選、罷免、訂定組織辦法事項,不得採視訊會議。 |
第三十條 |
會員大會應於大會召開十五日前通知會員,但因緊急事項召集臨時會議時不在此限。 |
第三十一條 |
各種會議須經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始得開會,一般議案以出席過半數為通過,但修改章程、處分不動產,須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使得通過。 |
第三十二條 |
新舊會務人員交接於年度開始兩個月內完成。 |
◆第八章 經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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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三條 |
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籌集 |
一、 入會費 |
終身會員及普通會員應繳納入會費。 |
二、 常年會費 |
終身會員免常年會費。普通會員應逐年繳納常年會費,常年會費可由理監事訂定之,並於會員大會前至少兩個月於大會網站公告。 |
三、 其他 |
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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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四條 |
凡特別捐款或終身會員會費,應儲存為基金,非經理事及監事會議之議決,不得動用 |
第三十五條 |
本會各種經費收支由本會秘書長或秘書長指定人員依法保管。 |
第三十六條 |
凡會員未繳交常年會費者,即停止享受本會之一切權益,經繳交常年會費後得恢復其權益。終身會員連續3
年未參加會員大會者,理監事會得暫停其享受本會之一切權益,但出席會議者,得恢復其權益。 |
第三十七條 |
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止。 |
第三十八條 |
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、收支預算表、員工待遇表,提會員大會通過(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),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於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,送監事會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,提會員大會通過,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(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報主管機關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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◆第九章 附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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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九條 |
本會各項辦事細節則另訂之。 |
第四十條 |
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,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,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 |
第四十一條 |
本會必要時,得於適宜地區設立分會。 |
第四十二條 |
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請內政部核准備案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 |